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不能起法律效應。訴訟離婚不能雙方都不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一、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是否能起法律效應
1、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不到庭不能起法律效應。訴訟離婚不能雙方都不到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2、被告缺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3、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起訴離婚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有哪些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xié)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條件: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案件原告是必須出庭的,如果原告、被告雙方有一方沒有到庭,沒有出庭的一方出據自己的離婚意見,則按缺席審判,但是如果起訴離婚雙方都不到庭,則該案件會作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