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嫖娼罪是怎么處罰的
公安機關(guān)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yǎng)、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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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guān)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zhí)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guān)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由公安機關(guān)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jié),即可能構(gòu)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少女(不滿14周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少女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不論少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guān)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周歲——涉嫌嫖宿少女罪(目前該罪已經(jīng)廢止,以強奸罪論處)
嫖宿少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的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guān)于構(gòu)成嫖宿少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少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嫖宿少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少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xiàn)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少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奸的,均不構(gòu)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于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jié)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嫖娼行為在我國違反治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它也傷害了一個家庭。嫖娼罪雖不構(gòu)成犯罪,在道德上也必將受到嚴重的處罰。全國掃黃打非的勢力越來越強,我們希望能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和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