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其中一方?jīng)]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從而形成的一種民事糾紛。那么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有哪些呢?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
(資料圖)
二、締約過失責任主要的情形有: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3.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盟说纳虡I(yè)秘密。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泄露、不正當?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