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京0102民初104號
原告:陳某某,男,住河北省三河市某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住美國某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穎,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霞,住河北省三河市某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劉某、陳某霞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尚某,被告劉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穎,被告陳某霞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返還因原告職工身份而獲得的購房優(yōu)惠利益1001250元,包括住房補貼10345.9元、住房押金3018.23元及房屋差價;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陳某霞為父女關系,被告陳某霞與被告劉某為夫妻關系。原告為中國冶金地質總局一局物探隊職工,2007年原告單位集資建房,在明確原告享有購房資格并享有內部補貼的情況下,原告交回了原有住房,購買了位于三河市某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原告雖與二被告約定將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為二被告,但未約定以犧牲自己住房及優(yōu)惠購房的內部補貼為代價無償給于二被告?,F(xiàn)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貴院提起訴訟,申請貴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某辯稱,一、結合生效法律文書及被答辯人的自認可以認定被答辯人已無償將購房資格讓渡給答辯人和陳某霞,被答辨人本次起訴要求對優(yōu)惠購房利益進行補償理據(jù)不足。該房屋雖系被答辯人單位出售的集資建房,但因被答辯人無力支付購房款項,已將購房資格讓渡給答辯人和陳某霞,并由答辯人父母繳納全部購房資金。被答辯人及家庭成員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料到無償讓渡購房資格和簽署《房屋所有權證明》時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該行為是被答辯人及家庭成員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2017年10月30日廊坊市中院作出(2017)冀10民終447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答辯人已將具有福利性質的購房資格讓渡給答辯人,且其在讓渡時沒有要求答辯人進行補償,而是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明》,認可答辯人出資購房行為,認可符合過戶條件時過戶給答辯人的事實。被答辯人在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再審過程中亦認可自己在轉讓購房資格時放棄要求答辯人進行福利補償?shù)氖聦?。綜上被答辯人在讓渡購房資格時沒有要求答辯人和陳某霞進行補償,而是同意讓答辯人辦理相關購房手續(xù)、支付房款購買涉案房屋、并約定在取得產(chǎn)權證時過戶給答辯人,現(xiàn)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要求答辯人支付因職工身份獲得的購房優(yōu)惠利益明顯理據(jù)不足。答辯人亦不同意對房屋的優(yōu)惠購房利益進行評估。二、答辯人對本案案由提出異議。被答辯人在起訴時故意隱瞞已將購房資格讓渡給劉某陳某霞、并與二人簽署《房屋所有權證明》的事實,以不當?shù)美麨橛蛇M行訴訟,很顯然,雙方之間不屬于不當?shù)美申P系,請求貴院根據(jù)已經(jīng)查明的事實及法律關系調整案由。三、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請求貴院駁回起訴。被答辯人于2006年將購房資格無償讓渡給劉某、陳某霞,劉某亦在2006年至2007年之間繳納了全部的購房款項,2007年10月劉某、陳某霞與被答辯人及全體家庭成員補簽了《房屋所有權證明》,被答辯人于2020年9月28日提起本次訴訟,已經(jīng)超過兩年訴訟時間,貴院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四、被答辯人與陳某霞父女惡意串通,長期損害劉某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劉某放棄在北京購買房屋的機會,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并進行裝修,卻沒有居住使用過房屋一天。被答辯人及配偶以身體不適為由博取答辯人的同情,入住房屋,且其后一直以身體原因為由拒絕搬出房屋,長期占有、使用劉某的房屋,如果被答辯人主張支付優(yōu)惠購房利益,被答辯人亦應將多年來使用房屋所產(chǎn)生的房屋使用費支付給劉某,并賠償劉某因購買涉案房屋而喪失在北京購房的升值損失。答辯人保留提出反訴和另案訴訟的相關權利。訴爭房屋經(jīng)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歸答辯人和陳某霞所有后,被答辯人一直拒絕履行過戶和交房義務,導致房屋現(xiàn)在仍登記在被答辯人名下,并強行占有房屋。2020年5月31日經(jīng)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判決訴爭房屋歸陳某霞所有,由陳某霞給付劉某房屋折價補償款 62.5萬元。劉某雖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陳某霞惡意轉移財產(chǎn),導致劉某仍未取得房屋折價補償款。訴爭房屋的房款及裝修款系劉某父母出資,劉某及劉某父母出資后尚未享受過任何房屋利益。被答辯人分文未出卻長期占有、居住、使用劉某的房屋,可以證明被答辯人和陳某霞惡意串通,長期損害劉某合法財產(chǎn)權益的事實。本次訴訟亦是二人惡意串通、浪費司法資源的結果,貴院應當對被答辯人和陳某霞不誠信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五、被答辯人起訴狀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河北省燕郊開發(fā)區(qū)某號房屋雖然是陳某某單位出售的房屋,但因陳某某經(jīng)濟困難無力支付房款,購房資格面臨作廢的后果,陳某某和陳某霞遂說服原本打算在北京買房的劉某,讓劉某和陳某霞出資以陳某某名義購買單位出售的房屋,這樣陳某某不僅可以用單位支付的各項補貼購買一處平房用于自住,還可以富余出一些資金自用。劉某礙于親情關系無奈放棄在北京買房的計劃,由劉某父母出資在2006年至2007年之間繳納了全部的購房款項,2007年10月劉某、陳某霞與被答辯人及全體家庭成員補簽了《房屋所有權證明》,被答辯人及家庭成員均認可由答辯人出資購房、房屋產(chǎn)權歸答辯人所有及過戶給答辯人的相關事實。并非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由被答辯人購買了訴爭房屋的主張。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且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陳某霞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當時購買房屋時確實使用了陳某某的購房資格,并且陳某某也是實際出資了,所有的房款并不是全由二被告出的,原告出資了一萬多元,使用購房資格使得比市場價低的多,約定二被告對原告夫婦養(yǎng)老送終,所以把優(yōu)惠購房的機會給了兩被告,但是現(xiàn)在被告劉某并沒有履行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所以應當對其相應的補償,符合民法公平的原則,本案所涉房屋在享受單位職工各種優(yōu)惠之后購買總價是125714.22元,二被告交納了10多萬元,另外用原告名下的舊房折抵了3018.23元,并且折抵了原告的補貼款 10345.90元,房屋裝修也是原告陳某某承擔和支付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有事實基礎和證據(jù)支持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劉某與陳某霞于1998年9月28日登記結婚。陳某某系陳某霞之父。
陳某某系中國冶金某隊的職工。2007年7月,中國冶金某局(甲方)與陳某某(乙方)就乙方購買集資建房一事簽訂《購房合同》,約定:甲方將座落在冶金天元區(qū)某號建筑面積92.2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總價 125714元。本次建房屬集資建房,享有內部補貼。
劉某提交的購房現(xiàn)金收據(jù)記載情況如下:2006年5月30日,陳某某交納集資建房報名費10000元;2006年9月12日,陳某某交納購房款55320元;2006年11月16日,陳某某交納購房款11028元;2006年12月26日,陳某某交納購房款3982.09元,該收據(jù)備注記載:補交房款7000.32元,抵扣住房抵押金3018.23元,實交3982.09元;2007年6月13日,陳某某交納購房款31720元,該收據(jù)備注載明:住房補貼10345.8元;2007年7月10日,陳某某交納購房款300元、裝修垃圾清運費100元;2007年7月11日,陳某某交納維修基金2213元;2008年1月7日,陳某某交納產(chǎn)權證款2104元。以上購房款總計:125714.12元,包括:實際交納的購房款112350.09元、住房補貼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
審理中,各方均認可上述實際交納的購房款 112350.09元系由劉某、陳某霞交納。劉某主張住房補貼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其也交給了單位,單位將該費用退還給了陳某某。陳某某、陳某霞對此不予認可。
2007年10月5日,劉某、陳某霞與陳某某及其配偶、子女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明》,內容為:“我父母在天元小區(qū)某號的房產(chǎn)經(jīng)全家同意由陳某霞、劉某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產(chǎn)權)歸陳某霞、劉某所有。在以后房產(chǎn)可過戶時過戶給陳某霞、劉某。”
2008年9月,陳某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登記地址為: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某號。
2017年3月2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劉斌與被告陳某某、第三人陳某霞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18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位于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某號房屋歸原告劉某及第三人陳某霞所有;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配合原告劉某及第三人陳某霞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冀10民終447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某某不服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冀民申4478號民事裁定書,駁回陳某某的再審申請。
2019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霞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5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解除劉某與陳某霞之間的婚姻關系;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fā)區(qū)某號房屋歸陳某霞所有,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陳某霞給予劉某房屋折價款62.5萬元;......”。劉某、陳某霞均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京02民終7078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中,各方均認可案涉房屋一直由陳某某居住使用。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本案中,根據(jù)劉某提交的現(xiàn)金收據(jù)可以證明案涉房屋的購房款總額為125714.12元,劉某、陳某霞實際交納購房款的數(shù)額為112350.09元,剩余部分由陳某某享受的住房補貼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元予以抵扣。劉某主張其將住房補貼10345.8元、住房抵押金3018.23交給單位,由單位將該費用退還給了陳某某,與現(xiàn)金收據(jù)的記載內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房屋為陳某某單位的集資建房,因陳某某的職工身份而享受一定的購房優(yōu)惠,陳某某以住房補貼、住房抵押金的方式存在部分出資,2017年10月陳某某與劉某、陳某霞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明》,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劉某、陳某霞所有,而并未提及陳某某的出資及優(yōu)惠利益問題,根據(jù)約定并考慮雙方的親屬關系,應視為陳某某同意并認可其出資及優(yōu)惠利益歸屬劉某、陳某霞,故劉某、陳某霞取得相應利益,具有合法根據(jù),不屬于不當?shù)美?。而且,如陳某某認為其出資及優(yōu)惠利益構成不當?shù)美?,在簽訂《房屋所有權證明》時其即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其訴訟請求也超過了訴訟時效。綜上所述,對陳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906元,由陳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